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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修正發布「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強化儲槽管理保護土壤及地下水

環署修正發布「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強化儲槽管理保護土壤及地下水

109-12-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因應「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於109年7月1日修正,業別64.(2)貯油場納入同業別(5)貯存設施管理,將自110年1月1日生效,環保署強化地上儲槽保護土壤及地下水相關預防污染措施,爰修正「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另為防範國內土壤及地下水常見污染物質,修正「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名稱並修正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指定物質修正為汽油、柴油、燃料油等25項油品及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等9項有機物,儲存該34項物質之貯存設施須依前揭辦法完備相關防污措施。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整合增修地上及地下儲槽污染預防管理法規,設置防溢堤、管線二次阻隔層及底部鋪面等設施,並依規模大小區別管理強度,分級訂定監測方式,掌握地下環境品質。另針對運作型態單純者,免除監測申報義務。透過本次修正,全面管制並分年分階監測申報,依槽體容量及指定物質種類,分別給予不同緩衝期及改善期間,將陸續於112年、114年及116年開始監測紀錄及申報。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相關檔案及連結列表
項次 附件連結
1 1091229附件_水污染防治法公告指定之物質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PDF
2 1091229附件_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PDF
發布日期: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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