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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整治 互利多贏 環保署發布「污染場址分區改善及土地利用作業原則」

110-05-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環保署為加速污染場址改善,促使責任主體積極投入污染改善工作,訂定「污染場址分區改善及土地利用作業原則」,明定分期分區作業方式,規範完成污染改善之區域得以分區先行利用,並將利用收益持續投入改善作業之機制,確保污染土地受到積極改善與管理,提升環境品質。

環保署表示,作業原則訂定目的為提供地方政府環保局辦理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場址土地再利用規範所提出之申請案件有所依循,污染場址之整治及利用計畫擬定,需以全區計畫(包括場址及管制區範圍),並以分區污染改善達管制標準始得利用為原則提出申請,以利地方環保機關審查及管理,並將分區利用收益持續投入改善作業之機制,確保污染土地受到積極改善與管理。此外,考量部分土地因地質背景因素等問題,改善至低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所需時間較長,另規範特定土地用途及其風險管理方式,得透過阻絕污染、限制活動範圍或禁用地下水等作法,達到避免民眾暴露目的,兼顧環境保護及土地資源永續利用。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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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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