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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妥處新措施 污染預防新觀念 環保署預告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110-06-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環保署為控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勵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及強化退費獎勵措施,預告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下稱收費辦法)第9條之1、第14條及第10條附表3草案,歡迎社會各界提供意見。

環保署表示,為鼓勵事業自行妥善處理或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故增訂第9條之1規定,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下稱整治費)繳費人產出應徵收之廢棄物,運送至同一法人其他分廠,且由該分廠進行處理或再利用者,得提出申請,經環保署審核通過後,得退還該項廢棄物整治費額50%作為優惠措施,以強化產源責任,減少棄置風險。

同時,為強化退費獎勵措施,鼓勵繳費人以優於現有環保法規規定設置土壤、地下水污染之防治設備或工程,修正收費辦法第10條附表3規定,排除現行環保法規相關規定應具備之污染防治設備或工程,以符合實務現況。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

相關檔案及連結列表
項次 附件連結
1 附件_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九條之一、第十四條及第十條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PDF
發布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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