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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深入了解

中央或地方環保機關轄區內發生土壤、底泥或地下水污染事件時,若污染情事經研判有危害國民健康與生活環境之虞,須立即辦理污染調查、查證作業或採取應變必要措施。主管機關均應派員到場勘察,研判其污染現況,若可尋獲可能污染來源,即可依相關環保法令優先管制污染來源及進行污染調查。

污染場址判定流程主要分成10大階段,分別為(1)發現場址及查證、(2)控制場址、(3)控制計畫、(4)初步評估、(5)健康風險評估、(6)整治場址、(7)整治計畫、(8) 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9)應變必要措施、(10)解除列管,各階段詳細內容請見參考資料。【參考資料】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建置【生質能暨環保產業資訊網】,該網站提供生質能及環保產業資料庫,詳請見以下資料。【參考資料】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第12條及第24條中已納入執行健康風險評估之規定,顯示健康風險評估在土污法之污染場址管理與改善等事項辦理相當重要之角色,其主要功能為評估污染場址對人體產生之危害程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土污基管會已建立健康風險評估網,提供民眾試算,如欲進一步試算請見參考資料。【參考資料】

環境部針對不同檢測項目訂定標準檢測方法,詳細資料請見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參考資料】

更新日期: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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